规章制度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物资管理制度

一、 物资管理员工作职责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物资由指定的物资管理员统一管理。物资管理员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处内仪器设备明细帐册,配合学院物资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2、参加学院召开的相关会议。

3、负责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领购及仪器设备账、物的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合理存放,科学管理。

4、协助领导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相关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负责处内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维修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做好维修管理工作的基础,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且管理人员无法解决的,统一由学院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维修。仪器设备的校外维修,须经处领导同意,报学院物资管理部门批准。凡未经计财处同意自行送到外面维修的,所发生的维修费用自行解决。

三、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制度

1、 借用仪器设备应办理借用手续。部门、单位相互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人持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据,经学生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2、 借用仪器设备除有借用人(部门)的借据外,还必须在《学生处物资设备借用登记簿》上登记。

3、 仪器设备借出前,借用双方应对借用的仪器设备须进行认真检查,并记载好性能现状。借出和归还时,还须对完好情况进行复查,双方共同校验,若有损坏,应分清责任。

4、 借用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爱护借用的仪器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并在借用期内及时归还给借出部门。

5、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学校外单位。

四、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1、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了解情况,分清责任,明确赔偿责任,必要时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造成恶劣后果的应加重处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仪器设备在使用部门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须立即报告学院物资设备管理部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会同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凡属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4、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损失,且主动如实上报,认识较好的;

(3)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5、 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和有关人员证实,主管部门领导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损耗的;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老化、缺陷等)造成正常使用中损坏的;

(3)经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采取了防范措施,仍被破坏或盗窃而造成损失的;

(5)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的。

6、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1)对于专人保管适用于生活用的重点管理物资如收录机、照相机、录像机、放像机、电视机、计算器等,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的,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全部赔偿;

(2)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按原值或市场价格每年扣除5-10%的折旧费后进行赔偿;

(3)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4)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5)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五、其他

1、本办法中与学院相关制度相悖之处,以学院相关制度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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