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奋发向上、团结进取、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1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构成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构成。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表现优异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2、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表现良好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由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助教、助研、助管、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三部分构成。
1、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提高研究生待遇,是研究生潜心学习、研究的基本保证;
2、学校将合理设置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用于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3、学校认真执行国家的生源地贷款制度,并采取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比例为在校生的3%左右(以实际分配名额为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博士生为在校生的70%,硕士生为在校生的40%。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博士生和硕士生比例均为100%(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研究生奖助学金各档次奖励标准、学生比例详见下表。
类别
| 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 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
| 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
|
金额
| 博士生:
30000元/生/年
硕士生:
20000元/生/年
| 博士生:一、二、三等分别为12000、10000、8000元/生/年
硕士生:一、二、三等分别为10000、8000、6000元/生/年
| 博士生:
13000元/生/年
硕士生:
6000元/生/年
|
资助
学生
比例
| 总人数的3%左右,以实际分配名额为准
| 博士生:总人数的70%
硕士生:总人数的40%
一、二、三等分别占资助人数的20%、30%、50%
| 100%(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
※注:优秀运动员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比例按运动员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奖学金申请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课程不及格、未按要求开题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助学金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五章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研究生院、科研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导师代表为小组成员。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研究生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人员、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研究生代表等担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处根据学校安排,每学年及时发布评审通知,下达评审要求和名额。评审委员会依据《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名单和所有评审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确定奖助学金推荐名单后,应在各培养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研究生奖助学金按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每年足额安排经费预算,用于开展研究生奖助工作。
第十九条研究生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退回全部奖助学金。情节严重的按《成都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将名单提交学校计财处,计财处按要求上卡发放,不以现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运动员研究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分的排名确定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推荐人选。
第二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参照《成都体育学院优秀运动员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