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在2015级学生中设立班级心理委员的通知
各系、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精神,发展和完善“学校-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构建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2015级学生中继续推行班级心理委员制度,在每个班设立心理委员一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心理委员的任用条件
1、人际关系良好、乐于助人;
2、对心理学感兴趣,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3、能严格遵循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保密原则;
4、善于与人沟通,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其他说明
1、心理委员可由辅导员物色;
2、心理委员不可兼任其他班干部。
3、请各系部将心理委员名单于10月17日17:00以前报学生处刘霞老师处。
学生处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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