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09]7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我院开展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我院全日制在读的四川籍本科生、研究生(新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条件: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四川省内;
3.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
4.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年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其它贫困家庭。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审批及发放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名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本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2、已经在我院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贷款年限、贴息及还贷期限: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再加上毕业后的还款期限(不超过13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上毕业后13年确定;学习年限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及毕业后三年为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学生毕业后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还贷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3年。
四、具体办理办法:
1、学生回生源地所在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 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先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再由新生毕业的高中学校加盖印章,利用暑假期间回生源地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2、首次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学生和监护人同时到经办银行办理,以后每年可由学生监护人代为办理;
3、具体经办银行由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中选择确定;
4、各经办银行要求提交的材料: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本人及家长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等;
农村信用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证明材料及学校开户行账号,蜀信卡(在承办信用社办理)原件及复印件,学生与家长的关系证明等。
五、工作要求: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系务必将精神传达到每名学生,争取让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办理,以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
2、目前,全国有四川、甘肃、陕西、湖北、重庆、江苏、山东、河北、安徽、宁夏、海南、云南、贵州、广西、河南等大部分省(市、区)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系可以通知生源地在上述省份的学生回生源地办理信用助学贷款。
3、其它未尽事项,学生可向学校学生处或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设在当地县教育局)咨询。
4、《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09]7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指引(暂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原文可以在学生处网页上阅览。
附:四川省生源地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图
二零零九年五月五日
学生填写申请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县资助中心收集材料并审核———学生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交各系学生管理办公室汇总贷款回执———学校学生处对贷款回执审核盖章———贷款回执寄回县资助中心———开发银行划款
学生填写申请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核盖章—高校(或高中)审核盖章——县资助中心收集材料并审核——学生与信用社签定贷款合同———交各系学生管理办公室汇总贷款回执———学校学生处对贷款回执审核盖章———贷款回执寄回县资助中心———信用社划款
注:上述办理程序中的高中均指2009级及以后的新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直接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