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成都体育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的《四川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计财处处长及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组成。其职责是领导、统筹协调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2、各系部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长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各系(部)年级辅导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本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贷款资格的审查和管理。

3、学生处、计财处是学院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助学贷款政策在我院正确、全面、及时地贯彻实施。

第二条 贷款对象与条件

1、贷款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品德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学习成绩、综合评分列前者优先);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第三条 贷款金额、期限、本息还付方式

1、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名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按学院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并报经办银行审批。

2、偿还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3、贷款利息的给付: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当日)。

4、贷款本金的偿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贷款毕业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5、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提前还贷。也可在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贷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6、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四条 贷款风险的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金由国家财政和学院共同承担。其补偿金额为学生贷款总额的12%,国家财政和学院各负担50%。

第五条 贷款手续办理时间及申报程序

1、国家助学贷款的申办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9月—10月份进行。

2、贷款申报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成都体育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随同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当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交学生管理办公室。

(2)年级、系(部)、学院进行初审和公示。辅导员、班主任为贷款学生的见证人。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其身份、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报系(部)审查。各系(部)于每年9月15日前(新生在10月15日前)将审核后同意贷款学生的有关材料及《成都体育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对拟贷款学生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申请学生正式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并报经办银行审批。

(3)经办银行进行终审。经办银行对学校提交的拟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最后的审定,并将审核后同意贷款学生名册和同意贷款额度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召集学生在银行的指导下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

贷款的发放实行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学年将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院指定账户,由贷款学生在财务科办理转交学费、住宿费手续。

第七条 对贷款学生的管理规定

1、学院每年定期举办诚信教育专题讲座,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与借款学生签订《诚信承诺书》,建立借款学生信用档案,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2、各系(部)要根据本系(部)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严格把好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查关,加强对已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特别对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要主动关心,鼓励他们刻苦学习顺利完成学业,以优异成绩报效祖国。

3、实行学分制的借款学生如因学习不努力而没有如期修完规定学分者,在延长学制重修期间学院不再为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从正常毕业年限算起。

4、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如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学院将通知银行停发下学年的贷款。

5、如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由学院及时通知银行,在银行按合同约定与贷款学生间完清有关手续后,学院方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6、贷款学生毕业离校时,学院将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同时学生与学校和银行签订信守承诺的《道义契约》。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和学院间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学院方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7、贷款学生要恪守信用,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毕业离校后如因多种原因改变联系方式,应主动将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告之经办银行和学院。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8、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学院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具体违约行为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目前四川、甘肃、陕西、江苏、湖北、重庆等部分省(市、区)已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凡家在这些地区的学生可在生源地办理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 凡2003-2004学年以前经学院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处、计财处。

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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